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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債務可否拋棄?


楊OO 發問於 2012-08-30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父親為某有限公司股東之一,公司向銀行貸款,各股東為連帶保證人,請問:
1.其公司債務大於資產,即將解散停業,屆時如銀行單獨向父親求償,而父親無法負擔時,請問母親或子女是否會遭銀行連帶求償?
2.父親為領有月退俸(由台銀及郵局撥付)之退休軍人,請問銀行可否對其之月退俸執行假扣押?
3.父親往生後,其連帶保證之債務,子女可否拋棄繼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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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卿

律師

思沛德法律事務所

A:  1.銀行單獨向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父親求償,當父親無力清償時,母親或子女並不會遭銀行連帶求償,但母親需要留意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銀行可能以父親之財產無法清償債務為由,要求法院宣告父母改用分別財產制,此時法院一旦完成宣告,則銀行有可能代位父親向母親主張民法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要求結算夫妻關係存續間之財產,結算後如母親的財產多於父親,則銀行會請求差額分配,而由銀行代為受領。目前實務上此類案件有增加趨勢。
2.月退俸在未撥入銀行前依法不能執行,但是一旦撥入銀行存入父親個人帳戶內,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執行了。
3.父親往生後,子女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另依目前繼承法之規定,繼承人是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附有限的清償責任,所以如父親的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繼承人無須以自有財產清償債務,所以也不一定要拋棄繼承。詳細情況,可能屆時再為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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