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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契約


簡OO 發問於 2012-08-2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在之前公司任職當時滿半年,因為要結婚,公司老闆問我要不要借錢!

不過需要簽契約,條件要在公司做滿3年,做滿3年15萬元,就當作公司給我的獎金,

當下我答應了!之後工作職務性質越來越多,我一個人做3人份的工作,採購,派工,維修,安裝...

幾乎一人包辦,有時做到大約晚上8.9點才下班 ,有一次連續3天加班到12點已經超時,

開車回工廠時出車禍,打電話請假要去就醫,老闆因此藉口要辭職,另要我還15萬,以及違約金15萬,

我不是自願離職,所以我有請會計給我一份

公司還是一樣提告民事....

我該怎麼處裡呢!!!該準備什麼資料?可以給我一建議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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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佩芬

律師

A:  台端於加班時間返回工廠時發生交通事故因而受傷,台端可試行主張此乃因執行職務所受傷害,而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職業災害,雇主應依該條規定給予相關工資補償,且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不得於台端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故台端或可主張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非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仍存在,是以,台端無返回借款或給付違約金之義務,以為抗辯。以上供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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