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如因網路詐欺案件為被害人,法院寄來傳票要出席做證,
是否可以不出席,且不追究此案件,並希望讓本案就此了解。
A:
一、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故不論被害人是否欲追究,司法機關均有義務依法偵辦,而且亦無撤回告訴之問題。
二、按人民有作證之義務,台端既被傳喚,即係司法機關(院、檢)認為台端之證言有助釐清案情、早日破案,此舉亦對國家社會之公平正義有所貢獻,建議台端仍以出庭作證為宜,且無故不應傳喚者可能被拘提(施以強制力)到庭,實無須冒此風險。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曾冠銓
(02)231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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