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目前60歲.從出生時生母(曾).就將我賣給現在的養母(林)
可是卻又申報出生證明.所以我在養母這邊的戶籍一直是養子的身份(兩邊名字不同)
在20幾歲的時候得知.生母跟大哥去戶政將我申報死亡.想請問
如果曾家生父已經過世了.我目前是否有財產繼承權.該如何去整取權益呢.謝謝
A:
您好!
依照您的來信,林家辦理收養時(約民國30、40年),依當時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收養程序無庸經法院認可,且林家並有自幼撫養您之事實,並有以您為子女之意思,因此您與林家之收養關係為合法成立有效。
又依現行民法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您與林家間之收養關係為合法,則您與曾家生父母之親屬關係係屬停止狀態,亦即您並非曾家生父之合法繼承人,因此您無法以繼承人身分繼承曾家生父之遺產。
參考法規:
民國19年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
現行民法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 2188 號:收養子女,如係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並非要式行為,既不以將原報戶籍塗銷,辦妥收養登記為生效之要件,法律亦未明定應得生父母之同意,祇須有自幼撫養之事實,並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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