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債務人(甲)積欠本人金錢債務未償還,本人已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並查封拍賣其不動產。但在參與分配時,出現第三人(乙),甲也積欠乙大筆債務,並有法院本票之裁定,但本人質疑乙之債權為假債權。這邊本人可否提出異議?假如須提出舉證責任,是由甲與乙提出還是由本人提出?那提出舉證需要哪些證據呢?
A: 如果你認為乙的債權為假債權,光聲明異議是沒有用的,尚需向執行法院對甲及乙提起確認乙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法院調查審理來確認乙的債權是否為假債權。此訴訟應由甲和乙舉證證明有此債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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