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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還


小O 發問於 2012-08-22 | 台北 |

Q: 律師 您好,
朋友向我借錢..當時有簽本票給我..但對方一直不還錢..現在也失聯了..
也已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了...去查調對方的所得資料..結果對方名下無所得也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因為我只是一個普通的上班族...那些錢也是一點一滴存下來的..沒有討回來真的很不甘心..
請問律師...我可以去申請查調對方父母、配偶及小孩的財產資料嗎?
若查到對方的親友名下有所得或動產或不動產的話...我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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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佩芬

律師

A:  不可,台端僅可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倘債務人夫妻就夫妻財產制係採法定財產制,則台端或可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夫妻改用分別產財制,此時法定財產制消滅,再由台端以債權人身分【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執行債務人配偶之財產,惟未必有所謂剩餘財產之存在,請您特別注意。另建議台端每五年及時更新債權憑證,並定期至國稅局調閱債務人財產資料,以確認是否有資產可供執行。以上,供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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