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問。。我因目前懷孕5—6個月但因有懷孕到至今仍然多少起床時會吐,有是一下子有時吐鐘頭甚至會人不舒服,而把特休,病假幾乎快用完了!怕不夠我請但想先留職停薪可是我又不懂怎麼請,常上班搬重物又累且經常換水時蹲下來會壓迫肚子,起來都會陣痛一陣子,我真的很怕胎兒常期這樣會不會有危險我作的工作常會不小心踩空,或滑倒
律師
A:
現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2項,已有所謂【安胎休養假】,如台端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得逕行請假,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惟請注意:不得超過一年,且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以上供參考。
【參考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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