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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


凌OO 發問於 2012-08-16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因無心之過,被店家誤認為東西未結帳,而以竊盜罪起訴。請問出庭時,是否會在念我是初犯而從輕量刑,因目前尚未通知出庭,尚不知會如何判刑,我查詢相關網路知識後,想請問:
(1)若被判暫緩起訴,或是緩刑....,這樣申請良民證的話,上面會不會有相關紀錄或是無法申請?
(2)辦理移民所需的良民證,一般來說有效期為多久?
PS:我原本預定明年要辦美加地區移民,很擔心這樣申請良民證的話,上面會有相關紀錄而無法辦理(這是我近幾年的規劃,對我來說極為重要),懇請回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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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謂的「良民證」,是俗稱,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般來說,都能申請,除非遭通緝或判刑後尚未執行(等坐牢)或執行中(坐牢),才例外不予核發:

若判處緩刑,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
另外,並無所謂有效期的問題,要看需要您提出良民證的機構,是要求您提供何時的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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