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教您,我是一個在職3年以上的員工
公司裁員我雖然沒被裁到
但也因如此我被調職與原工作不同的職務,且是從沒碰過的工作內容
重點是公司根本未經本人同意即隨便調動職務,請問這樣合理嗎?
這樣的狀況我是否也可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呢?
我也曾向上級反應過,但他說公司沒義務要經過我們的同意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合理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答:若僱主確有調動勞工之必要,需符合人力調動五原則,如下
一、基本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基本能力、技術可勝任。
五、調動後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此外,該調動必須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且無不當動機。
依您的狀況,僱主對您工作內容的調動已經違反人力調動五原則的第四原則,除非經過您的同意,否則不得單方面為此調動。您可依據勞基法第74條規定向該縣市之勞工局申訴僱主的調動不合法,並且取得正式的調動令或拿齊相關的資料,以方便您日後可能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規定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需在知悉後三十日內為之)。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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