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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強制執行


陳OO 發問於 2012-08-15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八月扣完強制執行命令上的債權金額,而書記官與銀行承辦員卻說我還要再付利息才算清償完畢!也才能拿到清償證明,強制執行命令上的金額只註明本金,所附加的利息違約金請求表只記明本金也未看見任何有關利息的數字!


請問
1.還完執行命令內容所標示之金額是否就是清償完債務?這種情形我該怎麼辦?
2.強制執行聲請狀之記載 不是有一條寫著 欲求實現之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記明債務人應給付若干元)這是甚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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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聲請狀所載之欲請求實現之債權內容,即指確定判決或其他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其內容所記載為「債務人應如何履行其債務」之意(例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若干元或是債務人應將坐落○○建號即門牌號碼○○○建物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予債權人等等)
2. 如果債權人向執行院聲請執行依執行名義上所載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則執行之範圍除了債權本金以外,尚包括至清償完畢為止所核算之利息。
此外,執行費用原則上亦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若有執行名義記載應由債務人負擔之程序費用(如裁判費、裁定費等)亦應加計。
於此情形,必須待所有之本金、利息及加計之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執行程序方為終結。
3. 惟執行法院於移轉命令中僅會簡述利息部分如前扣押命令所載,因此,建議確認扣押命令以及移轉命令上是否有利息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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