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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無違反勞基法


庭 發問於 2012-08-10 | 南投 | 服務業

Q: 公司虧損可以扣員工薪資嗎?未休完特休補200/天可以嗎?產假未包括假日只給30天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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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f6c900284="庭"]公司虧損可以扣員工薪資嗎?未休完特休補200/天可以嗎?產假未包括假日只給30天違法嗎?[/quote:7f6c900284]

您好: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僅僅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動關係成立後,資方應依約定給付薪資及各項給付,勞方則應依約給付勞務。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均應依約定之勞動條件履行。因此縱然公司虧損,仍應支付薪資。如有積欠工資之情形,勞工當然可依法訴請資方給付薪資,除此之外,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主張終止勞動關係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特別休假係法定保障勞方之假日之一,若未休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補行發給。

產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的規定為分娩前後八週,如資方未確實給足,勞方仍可主張依法休滿八週,且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惟請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的30天的期間限制。

A:  [quote:1633e2b811="庭"]公司虧損可以扣員工薪資嗎?未休完特休補200/天可以嗎?產假未包括假日只給30天違法嗎?[/quote:1633e2b811]


一、公司不得以虧損為由扣員工薪資:
(一)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該條文,除直接給付原則(亦即工資不得由第三者代領)外,尚有規範全額給付原則,亦即雇主對應給付之工資,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對應給付之工資,不得任意扣留,必須全額給付。
(二)而現行勞動法規並無公司得以虧損為由片面減薪之相關規定,故除非經由勞雇雙方磋商,否則公司不得以虧損為由扣員工薪資。
二、未休完特休應以勞工實際工資計算:
(一)按「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有所規定。次按「本會 79.08.07 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釋可資參照。
(二)是以,如果係因為非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亦即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計算方式發給未休假日數之工資,而非逕以200/天計算。
三、產假給予標準:
(一)按「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性別工作平等第1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有所規定。
(二)綜合上述規定,在產假日數的計算上,應依曆連續計算,不須扣除例假日、紀念日及其他法定放假日的計算,一律包含在內,給予產假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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