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有一位朋友在其公司工作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現在想要離開依勞基法的規定是離職前十天提出申請即可,但老闆娘說他當初進來簽的合約上面有註明,要離職的話要三個月前提出申請,想請問律師這樣的合約內容是否有效??
因他被找去出差也沒有像當初說的有給予出差費用,做的也不開心想要離開,卻被這合約內容暫時綁住,所以向律師您請教這樣的問題。
A:
您好:
該契約條款與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牴觸,而該條款增加預告期間對勞工不利,將因違反法律之規定而無效,您那位朋友的預告期間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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