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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牆使用所有權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12-08-09 | 台北 |

Q: 您好。
我住在一棟七樓有電梯的獨棟華廈。並無特定的管委會。由於週圍都是三樓高的獨棟公寓,日前回家時發現華廈外牆一側掛有廣告帆布,詢問家人得知是五六樓住戶接洽外牆出租。整棟大樓都認為外牆為公同持有,但五六住戶卻主張五六樓的外牆為他們所有,收益歸他們。請問,華廈外牆歸屬到底如何界定,所得收益部分是否真如他們所主張?煩請專業人士代為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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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寓大廈之外牆面設置廣告物,依法應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收益之歸屬,亦應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收益歸屬公共基金或該層住戶皆應依決議為之。
您的例子中,五、六樓之住戶僅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之同意權及陳述意見權,並不當然有收益之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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