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實業有限公司已停業並廢止,但過去曾以公司名義借貸並以負責人及其妻子作為連帶保證人,目前負責人旅居大陸不做清償責任,本人為公司股東之一但並非連帶保證人,日前收到債務管理公司以本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要求進行協商清償,請問公司法定代理人如何產生?十多年來亦無開過股東會,對於被指定為法定代理人甚感不解?又法定代理人於『公司法』中是未成年股東之代理人,其餘皆無敘述,又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就其所持股份作為負責,故法定代理人於此債務中身份為何?應負責該筆債務嗎?
A:
[quote:d2ce985687="陳先生"]**實業有限公司已停業並廢止,但過去曾以公司名義借貸並以負責人及其妻子作為連帶保證人,目前負責人旅居大陸不做清償責任,本人為公司股東之一但並非連帶保證人,日前收到債務管理公司以本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要求進行協商清償,請問公司法定代理人如何產生?十多年來亦無開過股東會,對於被指定為法定代理人甚感不解?又法定代理人於『公司法』中是未成年股東之代理人,其餘皆無敘述,又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就其所持股份作為負責,故法定代理人於此債務中身份為何?應負責該筆債務嗎?[/quote:d2ce985687]
陳先生:1.據您所述,推測該公司可能未經您的同意變更登記您為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如僅是「停業中」可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如已經「清算廢止」,則請向縣市政府的經發局敘明理由與事實申請函復。如登記的負責人確實是您,則債務管理公司根據該登記資料就會找上您。若上開推測屬實,則您已被人因偽造文書(冒名署押)致權利遭受侵害,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先向債權人(含債務管理公司)說明,如不獲該債權人採信而仍繼續要您負責處理時,則只有訴請法院確認判決一途了。2.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以其出資或持股金額為限(縱然擔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的股東也一樣);但如有為公司的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時就另當別論了。3.股東為未成年人時,該未成年人股東之股權行使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此所謂未成年人股東的法定代理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而是指該未成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而言)代理為之。以上供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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