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關於我的姊姊,姊夫想收養我兒子和女兒的問題有以下幾點疑問想提出,姊姊姐夫結婚多年膝下無子,因做生意累積些財富,目前姐夫罹癌,擔心之後會有財產繼承及姐姐下半輩子無人照料的問題,故提出收養要求,但我和我先生還是有一些疑問如下"
1.孩子目前分別為十四歲及十歲,監護權在被收養後是否直接轉移至姐姐和姊夫?是否可以由我和先生還有姊姊姊夫共同監護呢?
2.被收養後姓氏需要改嗎?
3.就財產繼承問題來說,只有收養我的孩子,我的孩子才能繼承嗎?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嗎?
A:
您好:
1.
收養關係成立後,子女由您姊姊和姊夫扶養。
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2.
子女可以維持原本的姓氏。
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3.
就繼承來說,確實要經由您姊夫的收養,您的孩子才會成為您姊夫的繼承人。
若僅就財產而言,您姊夫亦可以不經過收養,而透過"遺贈"的方式,將財產給予您的小孩。
但是若採遺贈方式,需要注意特留分的問題,否則其他繼承人有對小孩所得的遺贈主張權利的可能。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