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1)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否用「民事聲請狀」?
(2)證物名稱及件數 的欄位是否寫「本票正本XX張」。或是要詳列「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
(3)要做本票裁定,本票有效日期是看「發票日」或「提示日」?多久之內有效?
謝謝!
A:
一、是的,但現在是向民事簡易庭聲請。
二、可寫本票正本○張。可另製作附表,將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列明。
三、所稱之有效日,應該是指時效起算日,原則上有到期日則從到期日起算,若到期日空白,則以發票日起算。本票大部分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因此聲請狀載明到期提示未獲兌現,無須以拒絕證書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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