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聘書(合約書)
XXX美容SPA館XX店店長XXX,聘請專業美甲師XXX
為XX店負責協助店長及管理內部指甲美容作業,聘任期限為一年,由101年7
月20日至102年7月20日簽約期限,為一年一聘簽約制度,若美甲師提早悔約
或無法通過試用期須賠償店內所有一半損失(包括租金、裝潢、美容產品),此押
金四萬四千元整將不退回,若滿一年不想續約需提前三個月告知,可退回押金,此
一年每月薪水以抽成分配,甲方抽六成,乙方抽四成,以上口說無憑採取白紙黑字
為合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契約期限不得任意終止合約
甲方為店長
乙方為美甲師
想請教此合約書是否有效力且整份合約只對甲方有利,未提出甲方若違約應有何懲
處,若乙方違約是否要如合約上所述賠償此店的裝潢,租金,美容產品的費用並沒收押
金,另外此店原預訂於101年7月20日開幕,至今遲遲沒有開幕
A:
您好:
若以僱傭關係檢視,此合約書多處違反勞動基準法。
例如一年一聘、三個月的預告期間等等,皆屬違反法令而無效之條款,您可主張終止勞僱契約。
除非美容店能舉證您造成之損害為何,否則美容店並無向您請求賠償之權利。
若美容店因您離職而不願退還"押金",您可循法律途徑請求返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