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是從事服務業,服務快滿一年半,公司規定休假一個月8~10天,可供自己排班!但重點在於,公司新安排的店長,禁止本人休假日,及要求提早到公司上班和晚下班,雖有加班費,但身為主管自己本身都沒有此拘束,想怎麼排就怎麼排,連公司應給的福利也當作不知道,無法無天,報請更上層主管也沒效!!想請教像遇到這種惡劣的主管可否有相關此法律規定可保障我們低階勞工的權益嗎??
A:
您好:
您是現職員工,溝通是最好的選擇。
直接訴諸法律公權力,難保不會影響您以後的工作情緒。
禁止休假是違反法規的,您可提醒公司主管,此舉恐遭主管機關裁罰。
此外,若每天都有加班時段,有可能會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0條以下的每週工作時數規定,公司可能會遭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次循公司內部的管道爭取較妥,如果更上層主管仍然不予處理,或許您再考慮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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