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日前公司收到某圖像公司來信告知我們的產品使用到他公司的圖像共四款,經查為本公司配合之南部經銷商之產品,為經銷商的公司另行委託廣告公司設計,我們公司為代工製造,產品也由經銷商的那間公司獨家販售,但經銷商公司委託設計的廣告設計公司並查無購買圖像記錄,圖像公司的法務告知要向我們公司求償10倍金額,請問,設計及使用圖像均為南部經銷商的這間公司負責人,但他已於前年死亡,侵權是否該向我們求償還是經銷商公司??另外可以提出什麼資料作依據?或是能協調降低賠償金額的部份
A:
[quote:afc8ef20b1="林"]日前公司收到某圖像公司來信告知我們的產品使用到他公司的圖像共四款,經查為本公司配合之南部經銷商之產品,為經銷商的公司另行委託廣告公司設計,我們公司為代工製造,產品也由經銷商的那間公司獨家販售,但經銷商公司委託設計的廣告設計公司並查無購買圖像記錄,圖像公司的法務告知要向我們公司求償10倍金額,請問,設計及使用圖像均為南部經銷商的這間公司負責人,但他已於前年死亡,侵權是否該向我們求償還是經銷商公司??另外可以提出什麼資料作依據?或是能協調降低賠償金額的部份[/quote:afc8ef20b1]
您好:
刑事、民事分開觀察,如果貴公司根本不知道有使用到真正著作權人之圖像著作,就不構成刑事上的侵害著作權之犯罪,但是民事上若有過失之情形,就有可能構成民事侵權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該損害賠償,應由受損害之人證明其損害之範圍,不可以任意開價。換句話話,圖像公司要提出為何可以請求十倍的依據?這樣就損害作賠償,否則就不算對損害賠償。再則,貴公司主觀上到底有無過失,尚屬有疑。所以說,還是有和對方議和的籌碼和空間的。供予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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