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到幼稚園應徵,在談訪談後簽了合約,並在聘僱期前,我提出了解約
並打電話告知跟我簽約負責人,請問這樣需要負擔違約金嗎?
有點急,麻煩您告知。感恩
A:
您好:
如果沒有附其它條件,那麼那份合約原則上在您簽署後就生效了。
您的問題先看那份合約內,有沒有違約金的條款。
不過,即使有違約金條款,亦不一定有效。
就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來看,工作未滿3個月,並無預告期間,
尤其就幼稚園這種行業而言,並無所謂職前訓練的費用,
那麼您根本尚未開始提供勞務,此種情況下若有違約金的條款,此種條款可能是無效的。
若幼稚園仍向您要求違約金,您可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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