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1.本司上班時間為9點~6點,中午休息一個小時,周休二日,想詢問若員工薪水為35000元,平日某日6點25分下班,想請問依勞基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已撥打電話詢問勞工局多人,但每次所得到的答案都不一樣,有人回答要以工作天算,也有人回答要以30天計算,可否請列算式告知正確算法。
A.35,000/30/8/60*1.33*25= (30天)
B.35,000/21/8/60*1.33*25= (當月工作天數21天)
C.另有正確算法
2.若六日加班,依法規定要給付2倍薪水,但本司是月薪,若將領月薪者之月薪/30/8來計算其時薪,並以此相同基礎做為計算加班的時薪時,代表例休假日員工雖沒來上班,但也都已經付了薪資了;是否加班費只需以一倍薪水給付呢?
A:
您好:
1.以30日計算。
2.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以,因為假日本來就要發工資,以30日為母數可計算出薪資,要"再給一份"工資,才符加倍發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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