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以下欠款人稱之為A
我媽媽在民國84年~民國85期間借錢給A,當時A有簽了3張本票,現在...我因為學業需要用錢,媽媽把本票給我,讓我去跟A說,請他還錢. 可是我看了一下本票上當時簽的時間是84年和85年,已經過了15年了,那還能要人家還錢嗎?
A:
本票的時效是到期日起算3年,若未載到期日,則以發票日起算3年。借款的時效則是15年。
而時效係屬抗辯事項,若債務人未依法抗辯,則仍應還款,但若其依法抗辯時效消滅,則債權即因罹於失效而消滅,債務人無需還款。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票據法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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