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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相關] A公司使用HappyGo卡號查詢B公司是否有同卡號會員註冊之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2-07-06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敝司(以下簡稱B公司)主要從事電子發票相關產業,
目前跟 A公司 合作電子發票相關業務,
A公司已經與HappyGo卡公司簽訂消費者資料共享之規範,
而目前合作方式為,消費者於A公司使用happygo卡消費,
A公司之系統會利用happygo卡號主動詢問B公司之系統此消費者是否同時為B公司之會員,
想請問此舉是否已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若此舉違反個資法,請續讀:
又若A公司將消費者之happygo卡號經過一無法還原之演算法處理後產生一組新的號碼用以詢問B公司此會員是否存在,
是否依然違反個資法之規定(請注意此號碼並無法反推至原本之happygo卡號)?

以上還請解答,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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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留言所詢問:「消費者於A公司使用happygo卡消費, A公司之系統會利用happygo卡號主動詢問B公司之系統此消費者是否同時為B公司之會員」乙節,是否表示兩家公司的合作模式至少是下列其中一種(如果還有第3種模式,煩請另行惠知):
1、A公司進行詢問時,雖然一開始只是使用卡號,但還是會連結到A公司自己的資料庫,查得該消費者姓名後,再直接以姓名連結到B公司,向B公司查詢該消費者是否同時為B公司會員?
2、B公司之系統本來就已納有happygo卡號之資料庫(包含卡號,同時連結消費者個資)?否則,A公司如何能單單以卡號,就能使B公司查得該消費者是否係B公司會員?

第1種合作模式,很明顯必須使用到A公司所取得的消費者個資,去和B公司的資料庫進行核對。是否符合個資法的規範,必須要看A公司和B公司在分別取得消費者個資時,是否已經就這種使用方式(應該算是個資法第2條第4款處理中的「輸出」「連結」或「檢索」),與消費者成立契約,或經消費者以書面表示同意。
第2種合作模式,除了其使用方式(核對身分)和第1種模式有同樣問題外,尚牽涉到happygo取得消費者個資時,是否也已經使消費者同意happygo再將資料提供他人使用。

至於來文問題,以特殊演算法產生新號碼的方式,雖然該另號碼無法反推回happygo卡號,但問題應該是B公司端,到底是如何利用該組號碼查詢自己的會員資料庫?也就是說必須先釐清B公司端到底是如何與該組應該是查詢時才會以演算法隨機產生的號碼產生連結?否則,在技術面無法釐清之前,要談法律問題,都還是會潛藏很高的風險的。

以上,提供給貴公司參考,如後續仍有疑問,再請 貴公司與我連絡,謝謝!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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