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
錢借人,對方有簽本票,本票後面也有註明(每月應還款$xxxx)內有含銀行利息,結果對方還幾期之後又繼續借款,也照常簽本票,結果卻沒履行還款。請問:
(1)本票裁定要附正本嗎?本票後面有註明(每月應還款$xxxx,)內有含銀行利息,可以嗎?
(2)可以詐欺罪告他嗎?
謝謝!
A:
一、聲請裁定時,須附正本。法院會蓋章註記已聲請裁定後退還。
二、若債務人已清償本票金額之部分,則聲請時應以實際尚未清償之金額為聲請金額,否則容易衍生對方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之問題。
三、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參照)。因此所稱本票後面之註記,應不影響本票之效力,但可能會有一般民事上原因關係(即發票人與執票人間之原因法律關係)之證據效力。
四、債務不履行未必構成詐欺,必須依據體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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