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請問:
房子蓋好要登記時才發現有一半蓋在別人土地上,原地主有簽切結書,承諾重劃完成後,願意負責將不足的土地承購給我們,這是在代書那裡簽名.蓋章,日期是72.3.26
事後一直惡意避不見面,不曉得此切結書,在法律上還有效嗎? 可以用什麼方法讓"前地主"出來解決事情?
律師
A:
依台端所述,地主應於重劃完成後將不足土地承購予台端,其請求權時效應為十五年,而十五年之起算應自重劃完成後起算。倘重劃完成後尚未逾十五年,台端自得本於切結書之約定請求地主履約;倘重劃完成業已超過十五年,台端亦得本於切結書請求履約,惟地主得主張請求權業已罹於十五年時效而拒絕履行。以上供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及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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