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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情況下誤用其他品牌的的圖片


王OO 發問於 2012-07-04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日前在中國製造廠商進了少數的幾支杯子,因為它的設計與某品牌類似 但紙盒外包裝都不一樣品牌名不一樣 且此品牌商來函存證信函說明在台灣有申請此專利,

我們在網路上販售時,也不小心誤用了這家進口廠家的設計分解圖片,當時也不到這是廠商從此品牌的圖面複製來的,販售時也參考中國廠家的寫法 ""同某品牌的某型號款"" 但銷售不久我們發現有消費者會混淆以為是某品牌,所以我們也修改了商品描述,不希望消費者混淆

但是此品牌透過律師寄存證信函來,我們也積極配合簽了不再販售的切結書,也提供購買來源資料,律師還要跟我們要剩下沒賣出去的餘貨,也照樣給了

請問像這樣的狀況是歸類於商標侵權還是販售仿冒品? 如果再無意的情況下販售這項商品,我們也相當配合對方委任律師的要求,但最後還是被告 是否法官那裏可以了解我們的無意觸法 不受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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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僅針對您陳述的內容提供以下意見予您參考。
1.您在第一段提到,品牌有寄存證信函告知他們有"專利權",但文末問是否有"商標"侵權,及「刑責」。依照目前台灣法令,「侵害專利權」,只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是「侵害商標權或者著作權」,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則確實會有刑事責任,請特別留意。
2.一般而言,律師幫當事人/客戶審查切結書時,若代表侵權的一方,通常會要求在切結書中載明權利人同意放棄其他民刑事權利,以避免紛爭再起。依照您的陳述,似乎已與對方簽署切結書並履行相關條件,由於無法得知您簽署的切結書內容,假設沒有特別註明拋棄權利,就不能排除對方會對您提告的可能性。
3.刑事責任,通常以處罰"故意"為主,除非法律有規定處罰"過失"。但由於您提到,對方曾經以存證信函給您,通常從接到存證信函那一刻起,容易被認定是"知悉"對方有專利/商標/著作權,如果持續侵權行為,要抗辯沒有故意會比較困難,請注意。
4.不過,仍然可以積極提出諸如更改圖形、商品描述等資料,以及與對方協商和解、簽屬切結書、履行切結條件等證據,讓法官了解您有誠意取得權利人諒解。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若已涉訟,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收集好,詢問專業律師的意見,如果有費用上考量,亦可至法院尋求義務律師協助,以保障您的權益,並避免或減輕相關責任。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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