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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遇到惡質員工

遇到惡質員工


鍾OO 發問於 2012-07-03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本公司與新進員工都有簽訂勞動契約,其中有載明離職前須辦理交接及30天前提出,但是最近公司遇到一些惡質員工,把工作丟下離開公司老闆要求他交接清楚,他就把一堆資料放在老闆桌上揚言馬上要離開.公司報警,警察說不能限制他行動,只好眼睜睜看他把工作丟下就離開,離開前還去影印打卡表,留下一堆不清不楚的資料,請問大律師該如何處理這種惡質員工.可以扣薪嗎?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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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有預告期間的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要視那位離職員工已工作的時間而定,若不是繼續工作三年以上的,則30日預告期間與法律規定不合,是無效的,仍然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間。
另外,離職交接應是契約義務,若那位離職的員工完全不予配合交接就離開,因此造成的損害,公司可依民事程序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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