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01年6月30日凌晨3點,我父親骑脚踏車去人行道上檢拾塑膠瓶,结果被隔了3間的檳榔攤一名男子衝出來不分青紅皂白就往我父親身上拳打腳踢,且盡向頭部攻擊嘴邊還喊說要給我父親死,造成我父親衣服破碎頭和臉受傷,當時還跑進一間養生館裡拜托店員打電話報警,同時還被他拖出店持續毆打直至警方到來制止,對方向警方告訴我父親當時正在偷燈泡並追打我父親,當時警方把我父親带至警車内對方男子還靠近車門並試圖打開車門拉我父親下車歐打,還好父親機警按下車鎖,在警局對方指控父親竊盗,以至馬上收押等送法院,其間由警方送父親至醫院驗傷準備告對方傷害,時間大概過了半小時警方電話告知,他們自行檢查對方告我父親竊盗案的證俱不足,沒辦法移送法院告知我們現在可以從拘留室带回父親,當時出來後警方告知是否要告對方父親說要保留告訴,請問這樣可以告對方傷害後和什麼罪名呢?
A:
您好:
對方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另外,若對方明知您父親沒有竊盜,有可能也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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