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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滿一年的公司股東可否退股?


劉OO 發問於 2005-11-01 |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今年我曾與人和組一間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今在未滿一年下,因股東有發生不合,其中的我想要退股,但公司方面的律師事務所卻回應說:成立未滿一年的公司股東不得退股,說是新規定...
請問是否屬實?
而如屬實,但卻又因我離職在即,離職後並不放心公司之大股東(亦為負責人)之行徑,是否有任何方法可以規避?
麻煩您們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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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義

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A:  劉先生您好,

從您的來信,我假設您是公司發起人之一,也是公司員工。


所謂退股,指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或現有股東買回要求退股股東的股份。除非契約事前另有明定,股東並無權利要求公司或其他股東買回自己股份。所以,如無事前安排,原則上您所謂的"退股機制"並不存在。


退股與股份轉讓是兩件事。股份轉讓指股東將公司股份移轉給任意第三人。股份是一種財產,基於尊重財產權,原則上股東得自由轉讓其股份(公司法第163條第一項),但是公司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一年後,不得轉讓。(公司法第163條第二項)也就是說,公司設立滿一年後,發起人的股份才能自由轉讓,以保障公司穩定性與債權人利益。實務上,發起人有調度資金需求時,有時會先用股條(股權轉讓合約)先轉讓給買方,等一年期間屆滿後,再將股份移轉過戶給買方。另外,有時公司或大股東並不希望股權過度分散、或不相關的人取的股份,或讓競爭者加入,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或大股東或許會考慮買下股東出脫的股份,特別是您的股分佔有相當比例的時候。


必須要注意的事,實務上新創公司為了技術股的安排,通常由founder(創辦人)以買新股賣老股的方式,取得技術股。通常取得技術股的創辦人或員工會負有相對契約義務的安排。如果你持有的股分含有技術股的成分,在您處分股份前,您最好仔細檢查相關合約義務,同時做好公司內部溝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額外糾紛。


關於監督公司營運問題,除了透過股東會,董事會與監察人會議的正式機制監理外,在台灣許多中小企業經營主要受大股東(controlling shareholder)影響,正式監督機制有時因為文化、人情與商業因素,反而成效不彰。您個人最好經常與公司大股東、董事、監察人與經營團隊保持聯繫並交換意見,對於會議議題提供意見,以發揮影響力。


最後,新事業的參與應回到商業本質,新創公司本質上就容易因為技術、市場、資金、團隊或經營能耐的因素而有經營不易及且無退出機制的情況,您在參加新創事業時,宜做好這些心理準備,面對經營團隊可能發生不和一事,視為常態,並以平常心對待。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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