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原有的問題 :因為原有老闆 A在六月時將補習班項讓給另一間補習班B,但這期間B老闆說我們的年資是延用 的,但是今天卻說因為之後補習班名稱會改成另一個新名,立案的流程文件還在跑,所以我們的年資歸零,也沒有特休假,所以想請問一下是否如此呢???該屬於我們的權利有哪些??
●思沛德法律事務所的回應:
依勞基法第20條之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員工的年資應由新雇主予以承認,否則就要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資遣費。提問所指B老闆表示年資延用,符合法規。而後表示補習班將改名,立案名稱還在跑,應釐清是將另申請一個新立案的補習班還是原有補習班辦理更名,如屬新立案補習班,則雇主應先與員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然後終止原來的勞雇關係,而後再與新立案的補習班成立新個雇傭關係,如此則年資、特休均要重新歸零計算。如僅屬辦理更名,則員工原有年資、特休等勞工權利均應延續。
★確定是會申請一個新立案的補習班,所以再請問一下,律師所說的預告終止契約,發給資遣費是要找舊顧主還是新顧主呢?如果是要找舊顧主的話,現在他人在大陸,那麼我們該怎麼去爭取自己的權利呢?六月初時新、舊顧主都說年資會延用?但現在年資卻無法延用,而且新顧主說特休假跟資遣費都與他們無關,而且當時新顧主與舊顧主在簽約的內容裡並沒有舊員工年資繼續延用的條款,加上他們也並沒有不繼續聛請我,所以請我去找舊顧主,但是7/2(一)又要請我簽約一年的合約,想請問一下,這張合約書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我現在算是被資遣嗎??可以爭取我的資遣費嗎?要向誰申請?申請資遣費是否有期限呢?我的年資是一年七個月,如果可以申請資遣費的話,是怎樣計算的呢?
A: 舊雇主的補習班室辦理歇業或解散嗎?原則上你屬於舊雇主所聘僱,應是跟舊雇主請求。不清楚7/2要你簽的合約內容為何?是否為新雇主與你間的聘僱契約,只要雙方出於自由意願,合約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本案主要為勞基法),合約就有效。資遣費的請求時效是15年,但為使權利明確,建議你還是及早爭取。計算方式是工作滿一年發給1/2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部分按比例發給,所以是1/2+7/12*1/2。本案的具體紛爭,建議你帶合約書向各地縣市政府的法律服務處或勞工局聲請免費諮詢,並視情況進行勞資爭議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就只能請透過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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