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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請求損害賠償


水OOOOOOOO 發問於 2012-06-28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競爭廠商違反公交法第24條於未經法院判決及請求排除侵害前即對我方經銷商發存證信函以致我方遭到商業損失
而競爭廠商已遭公交會糾正及罰款
請問對方用違法方式造成我方商業損失我方可以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
因對方是違反公交法造成不公平競爭導致我方有商業損失請問我應該如何打民事官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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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競爭廠商已因違反公平法第24條而遭主管機關糾正及科處罰鍰,即表示競爭廠商確有違反公平法之事實,但應注意競爭廠商仍有可能會提出訴願、行政訴訟。
二、在民事上,如果競爭廠商違反公平法之行為屬實,則貴公司可依公平法第31條規定、公司法第23條規定向競爭廠商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如果競爭廠商之行為屬於「故意」,則貴公司可以依公平法第32條規定請求法院酌定不超過損害額3倍之損害賠償。此外,貴公司尚可依公平法第34條規定,請求法院命競爭廠商將判決書登報。
三、至於損害賠償金額則視貴公司對於因競爭廠商濫為發函所受到之損害可以舉證到如何程度而定。
四、以上,再請卓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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