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dear all
本人97年投資一家有限公司,百分百出資,但因工作關係,故無法擔任負責人,故將10%股權登記在工作上委託人(備有出資證明),所以本人占股權90%,
目前工作關係需改由我擔任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其委託人卻要求條件,否則不願交出公司相關資料及更換負責人
1.請問本人是否可以90%股東身分,直接向經濟部申請變更負責人並解除原負責人職務
2.如果不行我需要循何種管道
謝謝
律師
A:
依公司法第102條:「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及同法10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本條所謂「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乃指「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數之同意」,是以,如台端所持出資之表決權佔該公司總表決權數百分之九十,業已超過三分之二,自得逕行改選董事,以變更負責人。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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