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小弟為業務工作,任職的公司是『業務獎金』為主的薪資結構(低底薪+高%獎金)。
結算方式為每月業績統計後算出薪資總和,但是領取時間是等待客戶票款入帳兌現後的隔月發放。
舉例:5月業績,6月向客戶請款,7月收到貨款,8月初發放(5月)業績獎金。若客戶兌現票期往後逐月兌現,經常出現薪資延後半年、一年才能領到。
隨著任職時間增加,未兌現的業績獎金也日漸增加(半年、一年合約的大客戶增加)。試問此制度下:不論何時離職,都會有未兌現的薪資獎金。雇主原本主張一旦離離後,未兌現獎金即不發放,此主張是否于法不合?(我該如何主張員工的薪資權利)
另外離職時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一次給付個人該得而未兌現的薪資獎金?(多數是客戶支票已收,尚未到期兌現)
感謝您的回覆!
A:
首先應釐清提問內容所稱(每月業績統計計算薪資總和後,待客戶票款入帳兌現後隔月發放)之性質,若屬於應發放薪資之數額已確定,但附有等客戶票據兌現方為付款之條件,則客戶一旦付款,條件成就,就可以跟雇主請求給付之性質,則雖離職,仍可於客戶付款之條件成就後,請求公司給付差額之薪資。至於公司是否願意在條件尚未成就前先一次給傅你未兌現之薪資獎金,應與公司商議,因為此已變更原給付條件了。
如果客戶兌現之款項是計入兌現當月的業績,那看起來就不是屬於條件的一種,離職後對公司以無薪資請求權,當然就不能跟公司請求給付兌現款項計算之獎金了,公司也可以拒絕給付未兌現的薪資獎金。
為釐清爭議,最好是在職時就跟公司談妥此部分,以免真的要離職時,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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