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原有老闆 A在六月時將補習班項讓給另一間補習班B,但這期間B老闆說我們的年資是延用的,但是今天卻說因為之後補習班名稱會改成另一個新名,立案的流程文件還在跑,所以我們的年資歸零,也沒有特休假,所以想請問一下是否如此呢???該屬於我們的權利有哪些??
A: 依勞基法第20條之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員工的年資應由新雇主予以承認,否則就要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資遣費。提問所指B老闆表示年資延用,符合法規。而後表示補習班將改名,立案名稱還在跑,應釐清是將另申請一個新立案的補習班還是原有補習班辦理更名,如屬新立案補習班,則雇主應先與員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然後終止原來的勞雇關係,而後再與新立案的補習班成立新個雇傭關係,如此則年資、特休均要重新歸零計算。如僅屬辦理更名,則員工原有年資、特休等勞工權利均應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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