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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探視權


黃OO 發問於 2012-06-23 | 台北 | 服務業

Q: 與前妻協議離婚時探視內容是每週六上午9點到翌日晚上九點,最近我想要變更探視時間,(因為有時我也想帶小孩出去走走)曾經以口頭 簡訊方式通知表明~前妻卻置之不理,請問這樣子可以用捨麼方式或著酌定探視來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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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可以先到調解委員會調解修改探視時間。若調解不成功,則可以到法院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七條,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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