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公司於民國90年3月遭甲公司聲請扣押新台幣21萬餘元,後經士林地方法院訴訟且雙方有和解書,寫明甲需撤回強制執行等,但是甲一直沒有撤回,後來該公司每年一直申請停業,且負責人也不知去向了。
請問如何才能向法院拿回新台幣21萬餘元?
謝謝
律師
A:
建議台端檢附和解書及業已依和解書所訂條件清償之相關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以假扣押原因消滅為由,具狀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再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即可啟封。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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