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債權人,跟我的債務人訂有分期繳款的契約,大概在92年的時候對方有一陣子拖欠遲不還錢,那時有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也有拿到確定證明。不過因為對方馬上來把欠的部分還掉,當時想也就算了,沒有去強制執行,繼續讓他按照原契約每個月繳錢。
結果最近對方又拖欠不還,想請問我拿92年那張支付命令還可以去強制執行嗎?(執行他現在餘欠的金額)會超過支付命令5年的時效,法院不讓我執行嗎?
謝謝
A:
若支付命令是以借款請求權請求債務人支付,因借款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因此92年聲請之支付命令時效尚未超過。(核發支付命令後,時效重新起算15年)所以應該不會發生你擔心的事情。
但若你是以票據請求債務人還款,則因支票對發票人之時效為1年,本票對發票人之時效為3年,核發支付命令後,時效重新起算5年,92年核發之支付命令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無法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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