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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


天O 發問於 2012-06-15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到單位服務一年二個月,在上個月五月份時主管以我不適任為由,要求我轉調新職位,
當下並為告知薪水正確落差情形,僅以為"有落差"帶過,新職位開始後依然有舊職位之業務由我負責,
六月份拿到五月份的新水單才發現轉職後薪俸差了七千元之多,當時答應轉職時也並未簽署相關同意書,
主管皆以"不適任"為推託之詞,理由為考績太差(亦未公佈),服務其間我並未有重大過失如曠職或業務侵佔等情事發生,主管也以"本該將妳開除"為由要求我轉調。
問題如下:
一、這樣要求員工轉調之方式是否觸及勞基法?
二、我每月薪資為30000,若以一年二個月的年資計算,可以領到多少資遣費?


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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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5b67fb5e5="天天"]律師您好:
我到單位服務一年二個月,在上個月五月份時主管以我不適任為由,要求我轉調新職位,
當下並為告知薪水正確落差情形,僅以為"有落差"帶過,新職位開始後依然有舊職位之業務由我負責,
六月份拿到五月份的新水單才發現轉職後薪俸差了七千元之多,當時答應轉職時也並未簽署相關同意書,
主管皆以"不適任"為推託之詞,理由為考績太差(亦未公佈),服務其間我並未有重大過失如曠職或業務侵佔等情事發生,主管也以"本該將妳開除"為由要求我轉調。
問題如下:
一、這樣要求員工轉調之方式是否觸及勞基法?
二、我每月薪資為30000,若以一年二個月的年資計算,可以領到多少資遣費?


感謝律師。[/quote:45b67fb5e5]

您好!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內政部(74)台內勞 字第 328433 號函)。依您所述,轉調職務後勞動條件確有不利變更,且未與您商議決定,有違反調職五原則之嫌,可考慮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訴,爭取合法權益。
二、資遣費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及第17條,應發給您相當於一又六分之一個月(2個月為六分之一年)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三、以上法律意見,請卓參,謝謝。 張衞航律師敬啟 20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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