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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2-06-13 | 桃園 | 服務業

Q: 朋友的父親過逝,家中尚有母親及其它三個兄妹(即共有4位卑親屬)。
問題一:
接下來的繼承順序及份額為如何?
問題二:
他母親若不願當中的兩個兒子繼承任何財產,他可以如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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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亦即應由您朋友的母親與四個子女共同繼承,由五個人平均分配遺產。
若不願當中的兩個兒子繼承任何財產,除非那兩個兒子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依照現行法,尚無法使其不既承任何遺產。
民法第1145條,喪失其繼承權的事由有: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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