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9月初承租房屋,
租賃期間為95年10月1日至96年9月30日,
簽訂契約時支付10月份租金一萬元及押金二個月,
共計三萬元,
於9月中時因故不承租,
房東要扣全額三萬元,
請問:
1.契約中有制訂條文「若租賃期間毀約須賠償一個月租金」,所謂租賃期間的起訖是從何時算起?
2.房東有權可扣租金嗎?
3.契約簽訂日有等同租賃期間嗎?
謝謝您的回覆 ~
A:
您好,
1、附始期之租賃,乃該租賃契約於始期屆至發生效力,所以租期當然是自95年10月1日起算。
2、雖然契約還沒有生效,但若是因為信賴契約有效而有損失,房東還是可以請求這部分的損失。所以錢現在既然扣在對方手上,這樣的民事爭執,建議你聲請調解,以求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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