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發生性行為 女兒未滿16歲 男方態度不佳行為承認 但均覺得無任何過錯 且叫地方代表處理 請問這方面如何處理 可以求償嗎 男方且在網路 公開留言 如果他被關出來 要對全家不利
A:
您好:
男方是您女兒的同班同學,因此假設他也未滿16歲,
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若雙方都未滿16歲,則男女雙方同為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的家長皆有告對方的權利,要請您注意此點,或許在社會觀念上,一般認為女方比較吃虧,但在法律上則是同等看待的。
另外,刑法第227-1條,則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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