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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 及 特休假


王OO 發問於 2012-06-1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颱風假如公司規定可以不去上
但會扣一日薪水及全勤獎金
以及申請特休假時會扣全勤
這樣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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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據台端所述,回覆意見如下,請參酌。
一、按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 條:「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適用機構為公務機關、各級學校、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公共運輸等。不過於實際運作上,台灣絕大多數私人機關在颱風來襲時以依據此辦法決定是否放假。
二、關台端提及颱風假如公司規定可以不去上班,但會扣一日薪水及全勤獎金以及申請特休假時會扣全勤一案,
(一)勞動基準法中並無提及有關颱風過境停止上班是否給薪的規定,惟按勞動基準法基法第 39 條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之薪資,其中全勤獎金之給與是否屬工資之一部分,應就其支領情形為判斷,參照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前段規定可知,工資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之對價,且須為經常性之給與,始足當之;以所謂全勤獎金,縱其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即應認屬勞工付出其勞力所得,而為勞動之對價;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
(二)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解釋函中,有提及『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
1.要點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2.要點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三、綜上,故如遇颱風過境 貴公司規定可以不去上班,則雇主宜不扣發工資,除非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相關規範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或內部管理規則之中,訂定相關規範時應由勞雇協商辦理之;另依上述規定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而特休假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如請特休假,則依法雇主不能扣全勤獎金。
四、以上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需依個案具體事實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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