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自行印製明星肖像的明信片贈與他人,是否會有盜用,授權問題?
A:
明星肖像明信片,均係經拍攝而製作,應屬攝影著作,而明信片整體可能又屬美術著作等,此參著作權第5條規定。
因此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印製明星肖像的明信片贈與他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人尚得依著作權法第84、85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著作權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法第84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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