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是便利商店的加盟主,有一位員工無故曠職3日,請問一下我們這些加盟主對那些無故曠職的員工,一點辦法都沒有嗎? 我聽了其他加盟主說,勞基法給勞工很大保障,能保障我們的只有民法嗎? 請問一下關於無故曠職的員工,我們有什麼法條可訴諸於法律的嗎? 謝謝你回答這些問題。感恩不盡。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特別提醒您,解雇勞工是需要非常慎重的,依我國目前法令,一旦法院認為解雇不合法,雇主將遭有很大的損失。因此,若您打算依照前述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明白向員工表示解雇理由,特別是依勞基法的哪一個條款終止契約的,一定要確定符合條款的規定,日後是不可以變更理由的。終止之前,建議要給員工適當的表達意見的機會,以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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