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與朋友合開一家實業社,股份我佔60%..另一人佔40% ,但是經營不善已經停止營業了,所積欠廠商的貨款是不是也要依股份的百分比來負責任呢 ?? 場商已經寄出支付命令 !! 由於本人名下並無不動產,但另一股東有不動產,聽說也遭假扣押了 !!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處理比較妥當 !!
A:
您好:
茲就提問簡要回覆如后:
由於您與朋友係合開實業社,法律性質上應屬合夥組織,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故合夥人對於債務係負連帶清償責任,由於您名下無財產,因此商場會向另一合夥人名下之財產先行扣押,日後取得全部貨款債權之執行名義後,就該財產逕為強制執行求償。另依民法第677條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依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定之」,若日後另合夥人以其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則在內部求償上,另一合夥人有權依出資比例向您求償。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蔡雅蓯 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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