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於91年向法院提起過失傷害致死訴訟,經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訟判決當庭和解,但經過5年後債務人仍然查無不動產可執行,
於96年持法院之和解筆錄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但也將近屆滿5年,不知該如何處理 ??
ps:在這5年期間我也沒去找債務人,也不想讓他有脫產的準備 !!
A:
您好:
茲就提問簡要回覆如后:
一、您可持債權憑證向在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即可知悉債務人是否有財產、銀行存款或薪資所得,如有,則可持債權憑證向法院就債務人相關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二、若查無財產,則仍應附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理由載明「因目前查無債務人財產,敬請 鈞處核發債權憑證」,則法院會就原債權憑證另行加註新核發時間,則該債權憑證又有5年之時效。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蔡雅蓯 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