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房屋租約, 因我方出售辦公室, 而提前解約
租約為期三年,現為續約三年之滿一年(第四年)
該承租戶,以裝潢費尚未攤提完畢、 尚有殘值
要求出租方補貼殘值
租約中雙方約定, 若承租方提前解約, 需賠出租方一個月租金作為補償
若出租方提出解約,需給承租方一個月免租期,作為搬遷補償
今承租方以裝潢費未攤提完畢,提出要求出租方補貼殘值
且承租方現已超過一個月免租期 ,卻仍未搬走
現買主已經要求九月底交屋 ,否則我方需按違約賠償已付款加倍之罰金
雙方都無法溝通,請問出租方應採取何法律行為保障權益?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民法第 431 條有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有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但反過來說,一般在租約上會註明於返還房屋時,應回復原狀返還房屋,所以這部分能否請求「殘值」,恐有問題。
不過因為沒有見到租約,建議你與律師當面研究,會比較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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