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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欠款的追溯期是多久?


曾OO 發問於 2012-05-29 | 桃園 | 服務業

Q: 去年八月10老闆跟我借錢,想說老闆平常對我很好,所以就借了7萬給他
他寫了借據給我
內容:本人XXX於民國100年8月10日跟曾00借款七萬元整,雙方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9日前還清,利息3分,還有還清日不到2個月照2個月算利息,並每星期還款1萬元整,空口無憑,於此條為證,
借款人XXX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立
後來10月1號他又跟我借2萬,他說我要先借給他,他才有錢還給我,到10號他都沒給我半毛錢,連每個禮拜說好的一萬都沒給我,年底我爸車禍,我跟他要錢,他還兇我,目前我已經沒有在他那邊上班,他現在還欠我4萬1500元整,不包含利息,是他跟我借的錢,我一直跟他追討,但是他都以過幾天給我,就沒有消息,我跟他老婆說,但他老婆卻不想理我,我又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如果我要告,可以告的成嗎??
有人說借據上面沒有手印,在法律上是不具任何效力,是這樣嗎?

律師回:您好
蓋手印不是借據的要件,社會上通常有本人簽名就足以證明是本人簽署,不會因為沒有手印而影響法律效力。
若對方仍拒絕還錢,可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對方。



我想請問這樣的追溯期是多久?
我聽朋友說是半年!!
那他是去年8月跟我借的錢,已經過半年,還能去告嗎?
正確的時間是多久內提告有用??
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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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借款給老闆因有預立借據,法律關係屬於通常的借款債權,依照民法第125條的規定,請求權的時效是十五年。
老闆既然屢經催討均不還錢,建議您直接拿借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透過法院的督促程序來催款,倘若對方收到法院裁定後不異議,可以最快確定您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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