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一下外資企業台灣子公司之董監事資格問題。
外資企業在台投資一家公開發行公司
此外資目前想取得此公司100%之股份撤銷公開發行之後
此外資企業所指派之董事及監察人能否雙方都為法人代表
還是需有一方為自然人身分呢?
(例:
董事(法人代表)監察人(法人代表)
董事(法人代表)監察人(自然人)
董事(自然人)監察人(法人代表)
以上三種情況是否皆可行呢?
A:
[quote:79cb949834="許曉君"]您好
想請問一下外資企業台灣子公司之董監事資格問題。
外資企業在台投資一家公開發行公司
此外資目前想取得此公司100%之股份撤銷公開發行之後
此外資企業所指派之董事及監察人能否雙方都為法人代表
還是需有一方為自然人身分呢?
(例:
董事(法人代表)監察人(法人代表)
董事(法人代表)監察人(自然人)
董事(自然人)監察人(法人代表)
以上三種情況是否皆可行呢?[/quote:79cb949834]
依主管機關經濟部見解(經濟部九一、一、二三商字第0九00二二
八三八四0號函):
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且董事、監察人
,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復按本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之董事不得
少於三人,是以,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係
指派自然人為其代表人分別擔任。
是以,法人股東一人所指派之董事及監察人應為自然人。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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