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關於著作權 侵權以及公開展示等問題

關於著作權 侵權以及公開展示等問題


彼OO 發問於 2012-05-17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們是一家以藝術創作為主的公司,彼德思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53253881

目前與台東縣政府美術館合作 進行"身歷其境-圖龍3D幻視藝術展"

該展覽中有五幅畫作原畫由義大遊樂世界委任我們的藝術家進行創作

並於義大遊樂世界裡進行展覽/需收費

因台東縣政府來函邀請我方進行展覽

因此我們將於義大展示的作品中篩選出部分作品,無償授權但限期提供台東縣政府美術館進行"免費公展"

(於我們及義大的合約中有載明若遇非營利性組織及公部門邀展可進行免費性展覽)

但近日內收到義大遊樂世界委任的律師發出之律師函指出我們侵權並要求台東縣政府美術館撤掉該展

於此

我們是否該回應該律師事務所??

另外在著作權法裡之 著作人有有公開展示權是否表示我們有權利授權台東縣政府美術館進行免費之公展??

以上問題

再煩請賜教回覆

謝謝

瀏覽人數:2086

A:  您好

關於您所述著作之標的,為美術著作。而著作權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故若 貴公司依您所述,"於我們及義大的合約中有載明若遇非營利性組織及公部門邀展可進行免費性展覽"等語觀之,義大世界係同意 貴公司在非營利性組織及公部門邀展可進行免費性展覽。
另外,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是以,除非是專屬授權,否則 貴公司不得再將該著作授權他人公開展示。
故,由您所述, 貴公司應該不是專屬授權人,故不得將該畫作授權台東縣政府美術館展覽。
但由另一角度而言,既然義大世界若遇非營利性組織及公部門邀展可進行免費性展覽,則若在台東縣政府美術館以 貴公司之名義進行免費性展覽,當應可以。
其他之權利義務關係,仍應視合約內容而定(例如合約中是否約名著作權歸屬等)。建議 貴公司先與義大世界法務或律師聯繫較妥。
以上回答若有任何問題,敬請指教。
陳志隆 律師
02-2577-4352 #638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